更新时间:2022.06.14
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是直接证据。视听资料是指在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等载体上所存储或记录的声音或图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可以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这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当事人对于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存有异议时,需要提醒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方法甄别真假,并且告知当事人如不申请可能会承担不利的
1、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可以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这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当事人对于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存有异议时,需要提醒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方法甄别真假,并粗告知当事人如不申请可能会承担不利的
视听资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如下: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获取视听资料的方式违法,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是通过合法途径收集的,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
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区分在于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而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 视听资料应限定于以模拟录音录像设备如磁带录像机、磁带录音机、胶卷相机等设备形成的数据。电子数据则更强调数据的
视听资料辨别真伪: 1、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制作情况; 2、必须审查视听资料内容的真伪; 3、必须把视听资料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印证。 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试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1、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2、视听资料是将现代高科技先进成果运用于刑事诉讼
听证笔录的模板如下: 1、首先包括具体案由,以及举行的时间地点; 2、其次是各个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3、最主要的正文部门要写明详细的听证内容; 4、最后由各个当事人审核并签字。
证据不仅本身必须合法而且其取得的途径也必须合法,才能用以证明有关的事实,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窃听、偷照或以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手段获得视听资料,就属于非法证据。 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只能在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
合法证据包括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根据我国法律,证据来源应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由此可见,未侵犯被盗人合法权益的视听资料,视
合法证据不包括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证据的来源需合法,且必须经法院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对于当事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法院可以视情况依法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