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5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当事人所生孩子为婚生子女。在前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是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即所生孩子
构成。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重婚罪中描述的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所以两次事实婚姻也会构成重婚罪。
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没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想要离婚时,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离婚之后,对事实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因事实婚姻而构成重婚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了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一般对行为人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民法典实施之后,事实婚姻被认定为同居生活,而非婚姻关系。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事实婚姻离婚的,如果男女双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是实施以后的,只能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
事实婚姻不需要离婚。事实婚姻不属于合法的婚姻,当事人之间并不具备夫妻关系,因此只需要解除同居关系即可。因此,可以签订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之后,就解除同居关系了。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
事实婚姻离婚时的处理方式:按照一般的离婚处理。如果双方能够就离婚等相关事项达成协商的,可以协议离婚。如果双方无法就离婚等事项达成协商,且一方主张离婚的,可以通过诉讼离婚。
法律上现已不认可事实婚姻的效力,所以1994年以后的事实婚姻不可以离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以后的所谓“事实婚姻”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但如果是1994年之前的事实婚姻则应该补领相应的证件才可以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上
事实婚姻有孩子的,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来离婚:1、双方的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可以去补办结婚证,然后再进行协议离婚,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选择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双方的婚姻作出判决;2、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