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为债权人可以实现自己的到期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确定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的方式是: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规定的,应当立案。
债务转移的管辖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确定。一般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的内容包括: 1、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3、债权人必须通过向法院请求来行使代位权;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履行地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
代位权的特征有以下这些: 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的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二、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三、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四、代位权在内容
代位请求权是在合同关系中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特征如下: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保全制度的一种。 2、债权人代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