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特征如下: 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保全制度的一种; 2、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的限制性; 3、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的补充; 4、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权利义务的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
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如下: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债权的效力不仅在于债务人,也在于与债务人发生债务关系的第三人; 2、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当以保全债权的必要性为标准,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这与代理权不同;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是针对债务人懒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负面行为;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租房合同终止协议的赔偿是:租房合同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赔偿数额至高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债权人的代位权有以下要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第三人对于享有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债务如果属于合同之债,在没有有效的管辖协议的情形下,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债权债务的管辖怎样确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法院管辖的确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应当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