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代位权管辖权的内容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已废止)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解释虽然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债权人代位权管辖法院的确定是: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一般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或者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对代位权存在异议提起纠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只能通过法院向次级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法来获取权利,但这其中应排除债权人与次级债务人已经签订了仲裁合同的可能性,此外,债权人和次级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般确定为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在发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时根据其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代位权管辖权的内容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也叫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规定的,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