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7
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一般无效。 劳动合同的解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不允许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超出法律规定对解除合同进行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为:可以协商解除,就是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出于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随时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则的体现。同时,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单方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行为有效。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还可以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约定。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协商解除的须为双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双方均有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须在劳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之前进行; 4、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要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
可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