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7
债务人不可以免除保证人的责任,保证责任的免除一般是在债权人放弃,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仅能就未经其同意转让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没有转让的部分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是要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的。按照引起责任的行为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因交通事故的发生由于民事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事件中
贷款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只有在主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保证人财产。 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并执行其财产。
债务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的情况有超过担保期限的,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并非自愿进行担保的,债务转让的,债务发生变更的,对于加重的债务部分,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
担保合同的担保形式包括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本担保合反担保。约定担保,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合同方式设立担保;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成立的担保;本担保一般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
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交通责任认定书的划分情形有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等。股东都应当如实出资。
股东在以下这些条件下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一)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