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9
刑事案件中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有: 1、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被告人不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几种类型: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刑事案件中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有: 1、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被告人不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刑事案件中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有: 1、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被告人不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有: 1、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被告人不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3、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
刑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1、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3、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刑事案件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未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该程序有异议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 (一)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刑事案件中以下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被告人不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