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抵押物合同的变更要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经、债务人及抵押人三方(抵押人为债务人时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2、抵押合同变更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合同变更应到时的登记管退导部门进行重新登记。
船舶抵押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在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当被通知,并且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有权利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权人有权请求
1.不可分性;2.物上代位性;3.特定性;4.追及性;5.公示性。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作为担保被抵押的,在解除抵押之前是不能买卖的,但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可以进行买卖。船舶在进行抵押时,船舶抵押权应该在当地的海事部门进行登记,在登记时,需要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并且必须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
船舶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有: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对抵押的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等。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需要办理登记的,根据《船舶登记办法》的规定,20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船舶的抵押登记手续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且需要提交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以及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船舶的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1、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3、船舶抵押合同,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根据《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
船舶抵押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有权利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行为、请求恢复价值或提前清偿债务。
船舶抵押权需要登记,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根据登记顺序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