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船舶留置权不仅具有民法留置权的从属性、不可分割性、二次效力等一般特征,而且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造船合同或者修船合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是权利主体; 2、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
船舶的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等。
公司变更,也就是合同主体变更的,可以再次协商变更合同或者重新订立合同。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变化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如果合同内容已全部发生变化,则实际上已导致
公司变更合同如果是经过了双方协商,并且协商一致进行更改的,那么合同有效,如果合同变更是公司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单方进行变更的,则变更内容无效,公司如果根据私自变更的内容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收集证据起诉维权。
内河船有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 海事请求人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可以申请拍卖船舶,可以向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
下列情况下,可以拍卖扣押船舶: (一)海事请求人提讼仲裁后申请拍卖的,可以拍卖扣押船; (二)扣押期间届满船舶不宜继续扣押且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的,可以拍卖扣押船。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抵押物合同,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双方按新合同的约定执行;一方强行变更的,原则上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公司变更合同由变更后的公司继续履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公司不得因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公司变更,也就是合同主体变更的,可以再次协商变更合同或者重新订立合同。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变化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如果合同内容已全部发生变化,则实际上已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