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1
1、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如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
行政诉讼终审判决之后当事人对于判决决定不服,认为其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就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向该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审查确有错误的,可以发还再审。
行政诉讼二审申请再审之后,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则当事人可以申请二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申请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向其提出检察建议。
法律明确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在诉讼中止期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得进行本案的各项诉讼行为。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 从中止诉讼开始到恢复诉讼程序时止,诉讼期间中断。中止
行政诉讼判决执行的方式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生效的判决必须依当事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行政诉讼期间,复议决定是应当继续执行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裁定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若存在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在中止审理行政诉讼的案件后,需要等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就能恢复审理。而法律规定,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则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二审后的申诉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若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