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0
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涉外婚姻离婚如果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有: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
自诉案件的管辖的范围如下: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涉外离婚案件,中国人一方的所在地法院,一般是有管辖权的。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
1、中国法院在确定中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时,兼采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当事人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又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为补充。 2、中国法院对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均有管辖权。 3、此外
涉外离婚的管辖原则是法定原则;如果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以下情况除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一般的涉外案件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案件;案情复杂的涉外案件;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民事案件法院管辖范围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
涉外离婚案件中的管辖原则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居所的,遵循特殊原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