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8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相同点是,都是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处理一定事务的合同;而不同点是,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的,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是有偿的,并且居间合同主要是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而提供服务或机会。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义务: 1、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行纪事务的义务。 2、行纪人有义务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行纪事务。 3、报告义务。 4、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5、合理处置瑕疵物的义务。 6、交付义务。 7、对第三人履行向委托人负责的义务。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义务如下: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纪律事务的义务; 2、行纪人有义务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力处理行纪事务; 3、报告义务; 4、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5、合理处理缺陷的义务; 6、交付义务; 7、履行对委托人负责的义务。 根据
有下列权利:1.索取报酬利。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当行纪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时,委托人有支付报酬及相关费用的义务。2.直接参与卖出买入活动权。3.处分权。因委托行纪物的原因可能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害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行纪物。4.提存和留置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 1、除委托人不同意的以外,可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 2、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 3、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留置委托物的权利。
经纪人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是雇佣合同。雇佣合同,即雇佣契约,指的是当事人一方 (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或契约)。
行纪合同的订立方式: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并且行纪人与委托人均在行纪合同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或者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表示接受的。
行纪合同具有下列特征: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非要式合同;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并且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等。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法律其他规定。
终止行纪合同如下:合同主体依法行使合同终止权的、合同的标的已经全部灭失的、合同已经依法解除的、合同主体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的,可以依法终止行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