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的条件: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关于行政复议的时效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非法律有其它的规定。
直接税务行政复议有关规定是: 1.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2.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复议申请过程中,可使用复议专用章。不予受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
申请行政复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诉求和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属于复议范围、属于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范围、未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其他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强制执行的时间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事情;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