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进行认定,也就是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那么视为有责任。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责任倒置原则。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环境费用又称环境保护费用。为污染防治费(污染控制费)和污染损害费(由污染造成的社会损害费)的总和。 环境污染损害费用指污染引起的直接费用,如因污染引起的疾病的治疗费用,或因污染造成的工农业生产的损失费用。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包括: 1、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赔偿被侵权人因人身损害导致的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营养费、陪护费等; 3、承担恢复环境的民事责任。
江苏省环境污染刑事立案标准如下: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它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污染者需要的证明如下 首先,环境污染侵权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为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的污染物污染环境;第二,因行为人的原因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第三,行为人与他人损害的结果有因果关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
后果特别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是: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
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该污染损害所造成受害人的具体损失进行计算,其中包括了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对受害人健康的潜在危害等。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对人身损害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对于环境污染行为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潜在危害,尚未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适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