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隐名股东能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在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材料记载的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出资要求股东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且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法院对其
隐名股东能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在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材料记载的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出资要求股东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且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法院对其
当事人因股东资格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因为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而非个人,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是在公司内部的运营、管理中才具有实际意义的,所以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可以,只要隐名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且符合一定的条件,是可以申请解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确认股东资格的一般实践原则是其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为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的记载,实质要件为签署公司出资协议、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确认股东资格纠纷的被告通常为公司。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主张享有股权的当事人应当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认股权赠与: 1、办理变更登记; 2、当事人依法签订股权赠与合同; 3、赠与股权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应当按照约定交付赠与财产; 5、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6、签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在附条件的合同
股权赠与确认形式有: 1、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赠与协议; 2、双方可以对股权赠与协议进行公证; 3、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股东与受赠人达成《股权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股东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股权确认书一般委托律师根据案件书写,没有统一的格式。股权确认本质上是股东资格的确认。由于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极其不规范,存在大量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司法机关和理论界存在相互对立的认识,往往根据不同的认定标准得出相互冲突的结论。有必要有一个标准化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确认方式:根据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确认。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权确认书的写法: 1、应当写清楚公司的名称、住所; 2、写清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3、写清楚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写清楚认购的股份的份额; 5、写清楚出资的时间、方式; 6、加盖公司的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