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如下: 主体特殊,即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仅为夫妻双方; 依据特殊,即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产生于结婚登记后; 性质可变,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可以由按照双方的约定,认定为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 其他特点。
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制度。 这是婚姻法中新增加的内容,其意义在于: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关于特有财产的分类,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特有财产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等。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一方结婚登记前依法取得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但前述部分中,当事人采取书面形式约定归共同所有的除外。
如下特殊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男女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为共同所有的个人财产; 2、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 3、其他属于共同财产的特殊财产。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就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住房公积金。 二、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四、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等等。
夫妻特有财产是指依法确认的夫妻个人所有的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确定一方财产的;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定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具体包括下列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