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4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我国的刑法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出现以下的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就可以对该行为人进行立案追究:第一、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账,并且吸收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第二、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账,并且导致直接经济损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并且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进行追诉。比如涉嫌以下情形: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犯吸收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行为人若是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会被人民法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1)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吸收客户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吸收客户资金
达到下列标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才立案: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2、因其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行为造成了2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