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与显名股东承担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未依法成立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实际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的规定: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要求:股东人数在五十个以下。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认足出资,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设立后,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认定方式如下: 1.传统理论认为,股东出资是判断股东资格最重要的标准; 2.一般情况如果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的资格; 3.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力,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 4.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必然要给予股东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承担债务连带责任。否则,股东将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
股东身份基于股权而存在,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为实际出资、签署公司章程并记载为股东,股东身份认定有三种方法:一是通过工商登记查询;二是公司内部有股东名册;三是公司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
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公司的债务原则上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公司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是在法定情况下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股东认缴出资的法律责任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按期交付或者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如果股东未按约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即构成对其出资义务的违反。从一般法理上讲,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基础是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将自己的财产让渡于公司,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而公司应当将经营管理权及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