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5
1、性质不同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一个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生性债务关系;二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次生性债务关系。在这两重债务关系中,第三人与原债权人无任何债务关系,其只对原债务人负有义务。而债务的转移
个人债务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债务人要转让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不同意的,则该转让行为无效,债务转让的,其从债务也一并转让。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
债务不可以不清偿,如果债务还不上的后果有: (一)被债务机关催告,并且累计滞纳金与利息; (二)影响个人征信,影响贷款就业等; (三)有可能收到律师函与传票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 (四)被申请支付令,法院抵押冻结查封,财产被强制执行; (五)
法律允许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有: (一)依照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即使有约定,也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三)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有: (一)依照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即使有约定,也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三)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如果死者留下的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接受遗赠,则遗产应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有关单位所有。所以,死者的债务自然也就由接受遗产的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
第三人主动承担债务是否有效是有效的。 此行为视为债务加入,即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并未转移,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仍不得请求该第三人偿付,而应当找原债务人算账。
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主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在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利只起诉担保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债务,而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将主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以维护诉讼的平等原则。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是第三人,是因为债权人向法院请求的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务人的相对人是代位权的诉讼,而债务人是第三人,债权人是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