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7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处理:质量条款约定不明确时,合同法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条款约定不明确时,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时,债
劳动合同意定条款有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
劳动合同意定条款有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处理: 1、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仍然不能确定的,适用法律规定确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
劳动协议不合法条款主要是哪些欺诈、胁迫方式签订或者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的条款。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有下列注意事项:除约定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处理办法: 1、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时,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义务,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履行; 2、质量条款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3、价款或者报酬条款约定不明确时,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依法应当执
劳动合同的条款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来进行约定,双方应当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保等必备的条款,但也可约定试用期、培训、补充保险等选择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欠缺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
质量条款约定不明确时,按照相关法律的标准履行;没有相关法律标准的,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条款约定不明确时,按照签订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在市场价格已成为国家价格主体的情况下,价款或者报酬条款不明确时,以市场价为依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参考合同有关条款确认该条款的含义,或者按照交易习惯履行合同。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