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8
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具体如下: 1、犯罪对象不同。在滥伐林木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滥伐林木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伐许可证而不按照
对于构成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分子,我国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
滥伐林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区别为: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在滥伐林木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滥伐林木罪主观上既可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滥伐林木罪的判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
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在滥伐林木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滥伐林木罪主观上既可以
滥伐林木罪既遂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滥伐林木罪既遂的量刑处罚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犯滥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行为人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一般不是盗伐。 无论滥伐林木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 滥伐林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