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经复议的,则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则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行为来应对公益行政诉讼:及时向法院提交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答辩状;按时参与庭审,遵守法庭规则;以及依法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
行政机关需采取下列措施来对公益行政诉讼:及时向法院提交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答辩状;按时参与庭审,遵守法庭规则;以及依法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
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个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试生产、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限期拆除、责令改正的起诉期限确定为3个月。
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的相关规定为:诉讼原告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行政诉讼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因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而起诉的,诉讼时效是十五日;如果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六个月。
与传统的、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 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针对对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实际或潜在损害的行为,如污染排放、非法采矿、违法建设等。其是代表公共利益进行的诉讼,起诉方可以是公民、环境组织、公益机构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诉讼请求是保护环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 1、检察院,以保护公益和维护法律为依据,有权对民事和行政争议进行干预; 2、环境行政机关,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保证其严格实施环境法,环境行政机关被授权拥有强大的环境行政执法手段; 3、环境组织,是作为一种最主要
行政诉讼中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经复议程序后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