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9
渎职罪中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是:行为性质本身是否恶劣。行为本身是否能够引发恶劣社会影响。危害程度是否与重大损失后果相当。法律中对渎职罪明确了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两种损失后果情形,在其他特殊的渎职罪名中,也规定了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
渎职罪中的恶劣社会影响的本质在于如何认定“恶劣”二字,什么程度才算是恶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行为性质本身是否恶劣。如果行为本身只是轻微的工作失误,而当事人无理上访、缠访、集会,恶意夸大影响以达到非法目的,对这种人为的社会影响
应这样认定渎职犯罪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行为人犯渎职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
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另外,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上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使国家公权力时,属于渎职罪的犯罪
作为渎职罪立案标准之一的经济损失包括两类: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 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
渎职犯罪中可以按下列标准来认定职责: 1、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滥用职权,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滥用职权,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破产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另外,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并非一个单一的罪名,而是指犯罪种类,包含了三类
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遗弃行为并不都构成犯罪,情节恶劣的才构成遗弃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 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落,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 行为人
渎职犯罪中,如果具有致1人死亡、2人重伤;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高于10万元;以及间接经济损失高于50万元的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的,可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渎职类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