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9
根据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的案件是可以再立案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
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外地法院可以异地执行。也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
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
法院一般的执行期间不会失效,但是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会在二年后失效。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二年是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执行案件是可以换执行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议庭成员因为需要回避或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可以更换。法官在重新参与到这个案件中后,需要自己亲自审查证据,检验物证,让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听取法庭辩论,所以也就需要对
执行异议之诉期间停止执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即被执行人与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但法律规定中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中只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故案外人执行异议可以中止执行。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在行政复议期间,强制执行活动是可以中止的,但要符合下列条件: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予以同意的等。
要按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处理。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等刑事案件结案后再处理。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或者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等情况的,中止诉讼。
如果发现存在犯罪行为可能构成刑事案件则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会中止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审理之后再继续审理民事案件,一般法定的民事案件中止诉讼的情况包括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等。
执行异议审查,不停止执行。 1、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2、只不过在异议审查期间,强制执行如果不停止,一旦执行完毕,一些违法行为将无法纠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因此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执行救济的目的将无法达到。
不停止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如果在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强制执行一概不停止,一旦执行完毕,某些违法行为将无法纠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因此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执行救济的目的将无法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