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以下为刑事被害人的范围: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4、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反诉人,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这些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反诉
被害人虚假陈述可以成伪证罪主体,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1)从侵犯的法益看,伪证罪侵犯的法益是司法的客观公正,被害人虚假陈述,同样会对司法客观公正造成侵害或威胁。 (2)从法律规定来看,被害人完全可以归入证人的范畴。 (3)从法条协调关系的
被害人陈述范文的书写应当包括:被害人以及被告人的的基本信息、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具体的诉讼请求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是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老年被害人年龄界定一般为七十五周岁。例如,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当犯罪行为人已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再如刑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原则性不适用死刑,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有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控告犯罪行为、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只有一方当事人自己的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在审判上对这种主张不能予以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当事人的陈述虽然在我国的诉讼上属于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由于利害关系所致,单凭当事人自己的陈述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其证明效力相当薄弱的
1、作为法庭审理过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有助于法官发现案件真实。 2、最后陈述程序可以突显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如果说前述一方面是出于能够准确地惩罚犯罪的考虑的话,那么这里可以认为是出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考虑。 3、被告人的
刑事被害人提出抗诉的方式如下:被害人在收到判决书起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
被害人收到判决结果后,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提出抗诉的期限是收到判决后五日。抗诉时要注意抗诉案件告的是原审法院,是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只有把原审法院的判决错在哪里搞清楚、弄明白,才能有的放矢地提起申诉。
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被害人诉讼中的诉讼权利有以下几个: 1.控告犯罪行为; 2.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 3.参加诉讼; 4.委托诉讼代理人; 5.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案件而不执行立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6.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
刑事案件被害人虽然不能自己提起诉讼,但是有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控告犯罪行为、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