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1
具体要看该情形是否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属于就可以申请,不属于当事人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这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 1、一方是受到胁迫而结婚的; 2、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的婚姻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撤销,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撤销的,则属于有效婚姻。
事实婚姻的认定跟持续时间没有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个时间节点以后不再认定事实婚姻,仅认定为同居关系。我国目前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
无效婚姻是: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是:胁迫婚姻和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 1、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3、胁迫结婚后,受胁迫的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2022年的修改以及补充主要围绕于重婚以及损害赔偿方面,具体包括内容如下; 1、在总则中新增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 2、第三条中增加禁止重婚以及禁止已婚者与他人同居; 3、在法律责任一章对重婚的法律责任进行修改,对重婚的可依法追
失效并废除。按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执行。2021年开始,增加了30天离婚冷静期:双方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后,需要等待30日。如果在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同时,离婚冷静期结束后
婚姻赠与的房产,如果离婚时还没有办理过户,是可以收回的。 如果是经过公证的赠与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不可以收回的。
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在于:离婚的婚姻关系是之前有效,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是自始无效;离婚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无效婚姻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离婚之诉是变更之诉,而婚姻无效之诉属于确认之诉。
《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可以干涉儿女的婚姻。遭遇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被宣告之日起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每个公民都有结婚的自由与不结婚的自由。
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父母干涉其婚姻,在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