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25
民事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是可以的,满足下列条件的,再审可以发回重审。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审两次,只可以申请再审一次。一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不服第二次一审判决的,还有权上诉,二审法院不能再发回重审,必须作出判决。对二审判决不服的,不能上诉,可以直接申请上一级法院再审,或通过申请与二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再审。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只能一次。 (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 (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
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审理的程序是: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在证据认定方面,如果当事人在发回重审的审理过程中反悔,除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应予以认定。
二审可以发回重审的次数规定: 1.对于刑事诉讼,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情况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但由于其他原因发回重审的,没有次数限制。 2.对于民事诉讼,因事实方面的问题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由于程序问题发回重审的,没有次
刑事案件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发回且仅能发回重审一次。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对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除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外,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一审民事案件诉讼可以申请回避的情况分别有以下几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审理的程序如下: 1.关于立案。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2.关于送达。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 3.关于审判组织。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4.关于诉讼代理人。当事人需重新提交授权委托书。 5.关于质
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过失重
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审理的程序规定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或者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