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2
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的义务有: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的义务; 4、赔偿损失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非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遭受损害的,委托人应当负赔偿损失的义务。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有:选择委托方式和权限的权利;选择处理委托事物的方式和权利的权利;根据委托事项选择合适的受托人的权利;了解知悉委托事务结果的权利;对受托人过错求偿的权利;予以受托人承诺的权利;解任受托人的权利;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有与受托人协商委托事项、委托范围等合同条款的权利;对委托事务的知情权;表明委托身份的权利;要求赔偿的权利以及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公证的一般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出证)三个基本环节构成。委托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必须亲自携带房产委托书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房产委托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为法人组
通过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合同时中介费不退。因为中介费也就是居间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只要中介促成了合同成立,就应当取得中介费,即使后来又解除合同,但促成合同的事实已经成立,中介费不用退。
受委托人在处置委托人委托事务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 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委托人在处置委托人委托事务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 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提供租赁房屋信息和租客信息,如实告知真实情况,按约提供优质服务等。房屋中介需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房屋情况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受委托人在处置委托人委托事务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办理有偿委托事务时因自己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无偿合同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 3、超越权限处理事务造成损失的
受委托人在处置委托人委托事务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办理有偿委托事务时因自己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无偿合同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 3、超越权限处理事务造成损失
受委托人在处置委托人委托事务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