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
行政处罚后,如果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则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可以强制执行;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而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则在该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失效的时间是二年,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若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行为人在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后,一般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交款;但是行政机关如果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则被处罚人应当按照处罚的数额、方式当场缴纳。
若行政机关当场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罚款的决定,行政处罚的罚款应该当场交;如果不是当场收缴的,则当事人应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去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来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的时效,一般为二年。如果行政机关在二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则不能再予以行政处罚;如果情况特殊的,该期限还可延长至五年,但是必须符合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一般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做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是: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2、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一般为两年。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但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行政机关不能给予其行政处罚;如果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则处罚的时效延长至五年。
行政处罚立案以后一般情形下应当在九十日内作出处罚的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是在违法行为发生两年后,还没有立案的,原则上是不能再追究的。
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立案后的九十日内对案件处理完毕。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的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行政机关如果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也可以依法当场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