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4
同一顺位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是协议优先,协商不一致的,一般应当均等分配,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
继子女不一定是继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继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
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的情况如下:杀害被继承人的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但后三
继承份额及顺序的内容如下: 1、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继承份额: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平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对于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
一般按照以下步骤予以继承: (1)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与有关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的; 扶养人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取得遗产,即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2)如被继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可以分割遗产,遗产的份额一般情形下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进行适当的照顾。这是在适用法定继承的前提下。
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被继承人的财产,经各继承人协商同意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如果继承人在生活上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应当要适当照顾该继承人。如果继承人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但不尽扶养义务的,那
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有第一、第二顺序之分,但是同一顺序中没有先后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
法定继承人遗产继承的顺序如下: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继承人;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属于第二继承人。第一继承人先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第二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
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可继承,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按人数平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