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14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符合下列标准丢失枪支不报罪应当立案: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如人民警察、缉私人员等,枪支因行为人保管不善而遗失或者被盗、被抢、被骗,不及时报告,致使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
公安机关关于非法出借枪支罪的立案标准: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借给无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用作借债质押物的;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以及具有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造成严重后
抢夺枪支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人抢夺1支以上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或2支以上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的; 2、未达到上述相应的数量标准,但造成了严重后果或存在其他情节恶劣情形的。
隐藏枪支的备案标准是: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 2、非法持有或隐藏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或两支以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两百发以上;
丢失枪支不报罪立案标准是: 1、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2、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能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
非法出借枪支罪的立案标准: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借给无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用作借债质押物的;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以及具有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的。
私藏枪支弹药立案标准如下: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 2、非法持有、隐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
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