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7
行政机关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最迟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至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在场的,适用上述送达期限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场的,则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告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
公安机关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详尽的调查之后作出,之后使用邮寄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送达。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在宣告行政处罚之前作出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之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书的六十日内可以提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此外如果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如果申请了行政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害人不服行政处罚,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处罚一般超过二年是不追究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若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结案期限一般是90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
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复议的时间是六十天。如果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的六十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般是七天。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机关处理后,都要作为案件档案留存。为了保存案件材料,以备上级核查和备案;另外也是为了给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处理人和办案人在对该案进行复核时有案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