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8
认定婚姻无效的相关规定有:无效的婚姻有一方重婚的;结婚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效力待定一般是指可撤销的婚姻,主要是指因胁迫结婚或有重大疾病在结婚前隐瞒的情形。如果没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婚姻关系就是有效的。
婚姻登记程序违法不会必然导致婚姻无效。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可成立。
确认婚姻无效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中: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
未亲自登记的婚姻是否有法律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发给了结婚证,双方又为完全自愿结婚,且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要件,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婚姻。
《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 《婚姻登记条例》也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 婚姻登记机关只有撤销婚姻的权利,没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 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确认婚烟无效必须由法院判决。因此,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主张婚姻无效,应当请求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对于婚姻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
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是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并没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力。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
应这样认定无效婚姻:行为人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应属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