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9
担保人是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要依据担保的类型而定,如果担保物权担保的,以担保物承担责任。如果是保证担保的,当事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是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人,则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担保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相关约定,确定责任人; 2、合同未约定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担保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
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
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为三年。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是属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纠纷,法律规定,现在的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是三年的时间,三年的时间是从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是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连带担保人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是属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纠纷,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三年的时间是从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是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连带担保人超过诉讼时效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可以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否则视为没有约定。
连带保证责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
债务到期后,如果已经约定了担保期间的,则在约定的期限过后,担保连带责任时效,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六个月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担保责任到期便失效。
连带责任担保是有期限的,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