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08
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应当在约定的地点交付货物,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双方在销售合同中同意买方不支付货款,卖方仍保留货物的所有权,即使买方不支付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交付的货物所有权不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卖方。未经登记,卖方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
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的,则以合同中约定的地点为履行地;如果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的,则以实际履行地位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履行地的,则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的交货地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还不
口头买卖合同履行地确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按照约定或实际履行的地点。合同履行的作用现在是确定合同履行的地点,确定方式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履行地或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
买卖合同付款方式有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现金支付、信用卡支付、在线支付等。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
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有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
确定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如下: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可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1.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
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前承担货物毁损风险的主体是: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当事人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对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