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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安全事故案件主要是指哪些

更新时间: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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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 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 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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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责任是由谁来承担?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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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一般安全事故处罚标准是:一般对施工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04.22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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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1 280
专业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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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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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要件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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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07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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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事故,是指工程结构因自身缺陷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破坏,无法继续完成其预定功能,或者对邻近建筑物和环境造成危害的事件。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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