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假冒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不合法。假冒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该合同无效。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
总公司委托分公司签合同可以的。且一般情况下,该合同只能以总公司名义订立,仅对总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但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具有独立财产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该合同对分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分公司能签订合同。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
对设立中的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届存有争议。设立中的公司,因未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不能作为合同的签订主体。但如果以其名义签订的合同后来得到成立后的公司确认应为有效。如果合同无效的话,可以要求公司的发起人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依
分公司是可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但是需要经过总公司的签字确认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并且产生的所有民事法律责任均应当由总公司进行承担。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满足以下条件的合同是有效的: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
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一般是有效的。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不可以,应当盖总公司的章,分公司不是法律上的独立主体,法律责任仍由总公司来承担。只有分公司公章的,最终责任仍由总公司承担;既有分公司又有总公司公章的,最终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在执行案件中,分公司有独立财产的,优先执行分公司的财产。在分公司财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机构。但在实质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
设立中的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设立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在设立过程中的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公司只有在依法成立 时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虽然可以以设立中的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是,在合同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上,会
分公司公章可以签合同。企业在对外往来业务合同中使用分公司印章,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印章一般认定为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