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9
批准逮捕中检察院的讯问有: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检察院讯问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如果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则讯问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检察院讯问笔录主要可以起到详细了解案件的作用。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笔录的书写应当用钢笔、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1、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 2、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对原物
检察院依法建议撤销缓刑的条件:《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检察院起诉后退回补偿侦查的原因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
如果检察院在进行审查批捕时,嫌疑人有疑问,那么可以在嫌疑人的申请下进行讯问对话。如果案件进展情况缓慢,在进行审查批捕时受到了阻碍或者是质疑,那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样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逮捕有疑问,也可以予之告诉。如果在进行重大违法案件的批捕
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需要讯问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的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一,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第二,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第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