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是:(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
符合下列条件认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1.实施了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中国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 1、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2、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3、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应按渔业法进行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则需要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我国刑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规定: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3、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 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刑标准:行为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 1、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一万公斤以上的;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两千公斤以上或两万元以上; 3、在水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水产品两千公斤以上或价值两万元以上的; 4、禁渔区内使用禁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 1、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
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