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有以下观点: 1、债务人应被列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债务人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是证人; 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以因案而异
规定经济侵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民法典》,本法侵权责任部分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法规规定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进行了规定,有限公司股权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股权质押一般是应当进行登记的,股权质押的法律规范包括《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等。前述法律规定,股权质押自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股权质押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债权人代位权进行举证是指:当债权人提起代位权,应当同时举证证明代位权诉讼中存在两个合法的债权关系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债权保全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在此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为被告,可列债务人为第三人。债权人向次债务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律效力的体现。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特征: 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 2.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债
代位权所行使的效力如下:1.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结果直接归于债务人,债权人虽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将给付交给债权人,但这只是代位受领,所以其归属权仍然是归债务人所有。2.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应将其所取得的利
债务人有下列法定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
在我国法律中对股权回购的规定是: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公司法中董事会权限有: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3、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6、法律和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