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行使代位权有以下规定: 1、次债务人是否应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并承担举证责任; 2、二次债务代物清偿协议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次处分债务人的债权; 5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财产等方式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且相对人知情或应当知情的,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保全其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其行使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 2、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3、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等等。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如下: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2、须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含义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规定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是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该债权必须属于可以进行转让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需要及时通知债务人,转让行为才对其发生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拥有撤销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前述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特征如下: 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保全制度的一种; 2、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的限制性; 3、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的补充; 4、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权利义务的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