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法律对代位权有以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行使的,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相应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保全制度的一种。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限制性。 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补充性。 4、代位权诉讼权利义务的非对等性。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债权人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是债权人保全其债权的手段;以及代位权是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 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效力如下: 1、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中受偿;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预付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直接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3、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第三人
债权人享有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
代位权成立有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如下: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