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1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一般情况下,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由双方约定;未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但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选择并经催告后仍未选择的,那么选择权就转移至对方行使。
债务人转让自己债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2、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4、须通知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
选择之债就是选择标的,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 一是因合意而特定, 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三是因
选择之债就是选择标的,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 一是因合意而特定, 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三是因
债权人保全债务需要符合的条件: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陷人履行迟延。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是指债的标的有多项,但是债务人只需要履行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如果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没有作出选择的,经过催告仍然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选择的,选择权转移到对方。
债务人对选择之债享有选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并且享有选择权的债务人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作选择的,经合理催告后,选择权会转移给对方。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一般情况下,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由双方约定;未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但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选择并经催告后仍未选择的,那么选择权就转移至对方行使。
按照相关规定选择之债的确定权是属于债务人的,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并且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合理期间的催告后,选择权就转移给对方。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
债的选择权是:在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时,债务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但如果享有选择权的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对方合理催告后,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选择性债务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个支付目标中选择一个支付的债务。 债务关系成立时,有几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几个标的中选择其来支付债务。 双方同意债务人可以通过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比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一、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如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债务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在债权成立之后实施的。 三、债务人与第三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