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行政强制措施不能授权。行政强制措施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预防性和制止性。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或扩大。2.临时性和中间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通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而不是最终处分,财产仅影响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3.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组织
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1.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2.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
一、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 (2)告诫。 (3)陈述和申辩; (4)制作执行决定书; (5)送达; (6)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7)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
行政机关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况下,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从而达到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
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在以下情况下实施: 1、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实施; 2、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四类: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坏,避免危害,控制风险扩大; 3、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即需要单行法律、法规
诉讼期间能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但是被告如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具有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而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强制执行措施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履行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强制执行措施: 加罚;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
行政强制措施长时间不执行能再执行。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