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分别是: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法定其他要件等。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 (一)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二)按其行使效力强弱不同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三)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相关规定规定在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表现为在履行期届至时,因负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负后履行合同义务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这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以表述为“保留自己的给付”,也可以
合同抗辩权有以下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2、顺序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的形式有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还有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具体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是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
先诉抗辩权的形式有: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
反诉是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诉,而答辩是民事诉讼环节中的一个辩驳环节。答辩状是针对对方起诉状做的反驳,发诉状是在同一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
对抗第三人是指在两个债权债务关系标的物相同的时候,双方当事人都主张对该标的物的权利,办理了登记的一方权利受法律保护,可以优先受偿。在抵押权中,当事人如果以动产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一)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三)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根据2021年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