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是夫妻婚后取得,夫妻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取得的,另一方不享有对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土地产生的收益,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即使是以夫或妻一方名义签订合同,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是属于夫妻共同的。 2、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如果夫或妻一方不知道或者因其他原因没有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
夫妻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如下: 1、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作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3、结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双方对土地加以改良、经营、管理的,收益或附着物为夫妻共同财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则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
承包的土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该土地是夫妻一方在婚前通过承包方式获得的。如果该土地是夫妻在婚后取得,且夫妻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可以将其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农村承包土地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情形: (1)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作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共同财产,但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个人是无法取得土地所有权的,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所取得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予以分割。
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属于遗产。如果承包的是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限内继承承包;但对于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
夫妻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是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