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连带债务人其中一人进入破产程序并不影响债权人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的权利,因为连带责任是要求所有债务人所负义务是任意一人都要对所有的债务负责,如果有一人破产而失去了经济偿还能力就需要其他的债务人先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
个人破产之后如果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可以申请分期付款;有偿还能力的可以直接还钱。 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
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
企业破产后,在债务偿还前,首先从公司的财产中除去破产费用,剩余的财产用来偿还债务。当企业破产后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的费用时,可以按比例,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个人申请破产后,可以视为其已经不具有了还债能力。那么此时对于其的债务问题,就可以从不具有还债能力进行分析。法律规定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实践中,债务人无力
个人破产之后如果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可以申请分期付款;有偿还能力的可以直接还钱。 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
债务人拖欠债务的处理程序是: 1.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后,欠债人仍不偿还借款,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2.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3.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4.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
1、破产宣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清偿。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否则清偿无效,但是个别清偿使财债务人财产受益,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工作所需的除外。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或者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即破产程序开始,所有债权都必须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而清偿的原则是:同一顺序的所有债权人地位平等,按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