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无权代理的特点有: 1、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点。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这是无权代理的本质特点。 3、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未必
代位请求权是在合同关系中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特征如下: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保全制度的一种。 2、债权人代位
一是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什么?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
代位权主要有如下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2、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且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
我国法律代位权制度有什么特点我国法律代位权制度的特点是: 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单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我国《合同法》第73条仅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着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 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和其他债权。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状首先是写明原告与被告的身份信息,身份信息应当具体明确。第2部分应当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第3部分是事实与理由部分,也是主要的部分。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需要写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得债务人的行为归于无效,财产的接受人就要因此返还财产,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行为不仅要导致自身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