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4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以下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款等相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件应当加倍支付的延期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单个个人破产,只有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证明债权、债务性质、数额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律师代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申请
破产债权申报有时间限制。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
民法典中担保人破产能申请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都是无效的。 这是因为,义务的转移关系到新的债务人的履行能力问题,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存在切实的利害关系。 义务的转移无论全部还是部分,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不得转移合同义务。
别除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仍然申报债权,其不申报债权的,不可以就特定的财产有限进行清偿。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人转让房产,债权人并不能直接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时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撤销权的行
以物抵债债权人可以反悔。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有能力继续偿还债务,可撤销物抵债决定。以物抵债是当事人原本欠他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期限届满后无法偿还,便约定用某物来抵债,或者在借款时就约定若按期无法偿还,将用特定物来抵债。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
债权申报的期限为最短不少于三十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债权申报的期限从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
债权申报有时间限制,债权申报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时间内申报,如果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没有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